标准员
标准员知识点
1.《云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规程》适用于云南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
2.标准员: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执行标准状况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3.执行标准状况: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按标准化工作的目的及工作要求,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标准宣贯培训、单位应用状况、工程应用状况、技术人员掌握状况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4.标准员应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在工程项目中开展标准实施组织、监督及标准实施评价工作。
5.标准员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围绕标准实施计划、施工前期标准实施、施工过程标准实施、标准实施评价四个阶段的主要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6.对工程中采用新材料、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当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时标准员应依据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建议。
7.在工程开工令下发前,标准员应根据工程施工内容和特点,制定工程项目施工所需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清单及标准图集清单。
8.施工企业标准体系由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三部分组成,标准员主要参与技术标准体系的编制。
9.施工企业应对标准体系表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国家标准、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内容。体系标准所有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10.标准执行状况评价类别包含的评价指标为:标准宣贯培训、单位应用状况、标准在工程中应用状况、技术人员掌握状况。
11.标准员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收集、整理、登记和保管标准实施的信息和档案,并应达到技术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化。
12.本规程所指的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分部工程及其配套的室外设施、附属建筑物等;市政工程包括: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管道、给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城镇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路灯及夜景照明、城镇交通设施、垃圾填埋、河道整治等工程。
13.标准化机构的形式包括:企业标准化委员会、企业专职标准化管理机构或部门等。
14.标准实施计划是标准员工作流程的第一步。
15.工程项目上使用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均是企业标准体系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标准员应参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主要参与技术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16.标准员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实施计划阶段参与的工作包括:标准的宣贯学习、落实措施文件及管理制度的规定。
17.在工程项目标准实施前期阶段,按已编制了的标准清单和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的分部工程所涉及的标准的30%制定标准宣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8.每项标准在应用到工程上时,都要落实到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中去。
19.在工程项目标准实施过程中,按照已编制了标准宣贯培训计划的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全部分项工程,按100%比例进行标准落实交底情况检查。
20.标准员在标准实施评价前,对需要执行的标准状况评价的标准进行确认。并根据标准员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执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标准数量的30%进行确认。
21.标准是指为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22.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23.国家标准代号,强制性标准为“GB”,推荐性标准为“GB/T”;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起始顺序号为50001,年号由标准批准的年份确定。
24.建筑工程行业标准代号为“JG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代号为“CJJ”,同时标明备案号。
25.根据我国建设标准制定、宣贯、实施的实际情况,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机制主要有权责分配、强制约束、沟通协调及动态监督四个部分。
26.在分解责任的同时也授予相应的权利,比如决策权、督导权,建议权、知情权等。
27.分配机制的重点是“有权必有责,责权需对等”,的原则。
28.强制约束机制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能够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29.沟通协调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时效性和可行性。
30.动态监督机制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化和指导作用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行为的各个阶段。
3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有意迫使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4.企业标准化的定义是“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5.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宣贯,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规定的要求完成,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①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②不得干预中标人的责任;③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④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⑤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37.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①保证建设工程或设备质量的责任;②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③按图施工的责任;④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⑤保修的责任。
38.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⑴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⑵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⑶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⑷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
⑸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⑺参加有关标准化活动。
38.企业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
⑴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
⑵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稳定和提高质量的保证;
⑶企业标准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手段;
⑷企业标准化是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9.凡是企业范围内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标准化对象都应制定企业标准,并纳入企业标准体系。
40.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体系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
41.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2.企业标准体系表是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43.企业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体,还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44.企业标准体系表由企业标准体系结构图、企业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和编制说明,四部分缺一不可。
45.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第一种结构是层次结构,由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子体系组成。
46.标准装订成册后,就称为标准图集或通用图集。标准图集适用范围:经国家部委批准的,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可在相应范围内使用。
47.《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48.《混泥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泥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泥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49.《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5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1.工程概况:工程建设概况、工程建设地点特征、建筑结构设计概况和工程施工特点等。
5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标准体系及管理文件、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
53.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目标,应包括标准的覆盖率和执行效果指标。
54.施工前期标准的实施主要是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参与施工图会审并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标准化实施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并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宣贯培训是重要手段,标准化实施方案是重要的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55.常用的有效的培训方法有: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研讨法等。
5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记录的内容:
①学习标准情况
②应用标准状况
③工程项目技术交底状况
④施工操作技术交底状况
⑤不断完善落实标准的措施
57.施工单位企业技术标准的执行记录的记录内容应有:企业技术标准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特别是施行能否达到使用效果要求。
58.施工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记录方法有:工作日志、专题记录、分门别类记录。
59.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评价。
60.根据被评价标准的内容构成及其适用范围,将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基础类标准、综合类标准和单项类标准。对基础类标准,一般只进行标准的实施状况和科学性评价。对综合类和单项类要根据其适用范围所涉及的环节确定其评价类别和指标。
61.工程建设标准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1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3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科学性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2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组建评价工作组,由评价工作组展开评价工作。
62.评价方法:采用抽样调查、专家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
63.推广评价状况对基础类标准,应采用评价标准发布状况和标准发行状况两个指标;对单项类和综合类,要综合评价个推广状况,采用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标准宣贯培训状况、管理制度要求、标准衍生物状况等五项指标评价推广标准状况。
64.执行标准状况应采用单位应用状况、工程应用状况、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等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65.执行率是指被调查单位自所评价的标准实施之后所承担的项目中,应用了所评价的标准的项目数量与所评价标准适用的项目数量的比值.
66.信息指的是用EI头的方式、书面的方式或电子的方式传输的知识、新闻和情报等.
67.信息化指的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信息技术包括有关数据处理软件、硬件技术和网络技术等.
68.信息的特征:普遍性、依附性、共享性、时效性、传递性和客观性.
69.标准信息是指标准化范畴内,人们以各种方式进行传递交流的科学知识.在现代条件下,标准信息管理、标准化组织管理和标准化科研管理,构成了现代标准化的管理活动.
70.标准情报信息的收集方法:⑴通过有关检索工具查阅、⑵向归口单位索取、查询、⑶网络查询等。其检索工具主要有: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②中国标准化年鉴③中国国家标准目录
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许可证书。
7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7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74.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5.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6.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7.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78.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79.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80.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81.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的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83.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8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内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85.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86.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87.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88.《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89.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城市为小城市。
90.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91.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92.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图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93.《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94.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起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95.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9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97.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98.在招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共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99.投标人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00.《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02.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房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10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0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05.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06.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107.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108.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109.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110.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肢解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111.标准解释应按照“谁批准,谁解释”的原则,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标准解释申请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12.工程规模为中、小型项目时,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岗位可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兼任。
113.标准具有科学性、协调性和权威性三个特性。
114.标准员的作用:
①标准员为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②标准员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提供支撑;
③标准员为提高标准科学性发挥重要作用。
115.标准具有政策性强、综合性强、影响性大等三个特点。
116.基础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①标准内容是否得到行业的广泛认同、达成共识;
②标准是否满足其他标准和相关使用需求;
③标准内容是否清晰合理、条文严谨准确、简练易懂;
④标准是否与其他基础类标准相协调。
117.标准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标准之间需要协调。
118.评价标准类别与指标: